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9條、教育部112年3月14日臺教社(二)字第1122400061號函、本縣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獎助辦法辦理。
二、旨揭計畫為表揚110年至111年積極推動本縣家庭教育工作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表揚對象為苗栗縣政府所屬機關、苗栗縣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及幼兒園、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苗栗縣政府許可設立之地方性財團法人及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團體。
三、敬請相關單位即日起至112年04月30日(星期日)前備妥相關資料紙本1式5份逕送銅鑼國小(366苗栗縣銅鑼鄉文化街1號),信封上請註明「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選拔」;並將前述表件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至linchu@ms2.tunglo.mlc.edu.tw相關事宜請洽曾主任(037-981013轉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