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辦理第26屆「金駝獎」選拔
一、宗旨: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提昇服務品質,以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發展,特設置全國志工最高榮譽-「金駝獎」。
二、指導及補助單位:衛生福利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五、候選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六、候選標準:
(一)凡於本(106)年2月28日前在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服務滿1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80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下列獎項之一者:
1.推薦單位隸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勵(以最高獎項者優先)。
2.「志願服務法」所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績優
金牌獎」之獎勵。
3.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一等志願服務獎章」之獎勵滿
1年(自受獎之日起算)。
除上述基本要件外,另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足為志願服務工
作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2.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3.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4.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5.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不受前項服務年資、時數及獎勵之限制。
(三)曾榮獲本獎項者,不得再重複被推薦。
(四)最近10年內(96年至105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七、推薦方式: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據本要點擇優推薦具有候選標準者(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人),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推薦表中向主辦單位推薦。
八、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請於本(106)年3月16日起至4月17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檢附候選人相關資料(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收(聯絡電話:02-23917766;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二)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WORD標楷體橫書繕打一式12份(正本1份、
影本11份),其中「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請按評選項目(共4
項,詳如本要點第九項第一點)分項分點敘述(含「志願服務法」
施行前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2.依據「志願服務法」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含:紀錄冊封面及服
務時數、訓練、表揚獎勵記載之全部資料)影本1份;符合候選標
準(二)之志工,免附志願服務紀錄冊。
3.候選人以往在志願服務方面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得獎獎狀、得獎
證書、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以20頁為限)影本各1份。
4.候選人無民、刑事紀錄保證書正本1份。
5.候選人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1份。
6.候選人簡歷(含:服務內容、特色、績效及心得等,以750字為原
則)1份。
7.候選人2吋正面半身近照3張(其中1張貼在推薦表正本)及4×6
格式、不同內容之個人生活獨照2張;請勿附掃瞄照片。(除貼在
推薦表之照片外,其餘4張請用信封裝袋,並於信封封面書寫候選
人姓名)
8.另請傳送(未蓋印前)推薦表及候選人簡歷電子檔至mei@vol.org.tw。
(三)選拔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下載,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12份及相關文件1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