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遴聘及管理實施原則
105年11月24日修訂
壹、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社(二)字第91160411號修正函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七六八○號令公佈之家庭教育法
貳、主旨:為加強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功能,提昇地方服務品質,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以強化家庭教育,增進家庭幸福,促進社會和諧,並發揚志願服務美德,制定本原則。
參、服務對象及範圍:
一、對兒童、青少年、青年等提供婚姻及婚前教育,學習與家人、親友相處之 道,以及發展成熟的自我觀念,陶冶家庭倫理觀念,並具備家庭生活與謀 生知能。
二、對為人父母者提供嬰幼兒身心發展與、教養子女、家庭管理、孝養父母與 鄰里相處等經驗與知能之交流、觀摩、切磋、研習與諮詢。
三、對為人祖父母者提供與子媳、孫子女相處之道,並發展成熟的自我概念及適宜的生活目標。
四、對身心障礙者家庭及弱勢團體提供社區資源網路資源的建立與技職教育與相關生活上的協助。
五、協助中心拓展社區資源,辦理家庭教育相關活動,提升社區民眾家庭教育知能、健全家庭功能。
六、協助新移民族群瞭解本國文化教育與適應生活輔導等相關家庭教育工作。
肆、工作內容:
一、家庭教育服務內涵包括: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它家庭教育事項。
二、工作項目: (一)家庭教育諮詢服務工作。 (二)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工作。 (三)家庭教育行政庶務協助。 (四)協助家庭教育基層資源開發與聯繫。 (五)協助鄉鎮社區活動推展。
伍、招募要件:
一、招募對象:社會各界人士,凡語音清晰、熱心服務、無不良嗜好外,對家庭教育工作有濃厚興趣,並願積極參與工作執行者,得參與家庭教育志工遴選。
二、遴選程序: (一)推薦(由機關、學校、團體推薦)或自行報名。 (二)填寫申請表等格示。 (三)面談。 (四)參與各階段儲備訓練。 (五)評核。 (六)宣誓及受聘。 (七)分派任務。
三、遴選方式:完成家庭教育中心各類工作訓練課程時數規定,並依照中心訂定儲備訓練評核辦法評核通過者,得由中心受聘成為家庭教育志工,並依照中心業務要求、協商個人意願及工作負荷後分派工作聘任之。 陸、服務期限: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凡家庭教育志工在服務期間,熱心服務 經中心年度考評通過且本人願意服務者,予以續聘。 柒、工作守則:
一、參與工作規定:
(一)志工應依排班時間及指定參與之推廣活動時間準時到達值勤,並依工作需要參與事前準備工作。
(二)志工請假應自行與其他志工協調代班或調班,並向組長報備。
(三)志工於指定工作或排定班次內,無故缺席、無故未執行中心交辦事項,或請假無人代班,視為曠班。
(四)志工進行非中心指定事項,其情節嚴重影響中心聲譽或行政工作者,應即予以退聘。
(五)參與志工例會及各組督導相關會議:每月定期舉行,進行中心業務事項及說明、工作報告及成效檢討,並研究業務改進事項。
二、專業訓練規定:
(一)志工除實施職前儲備訓練外,在任期內,應參加中心各項在職訓練活動,並應不斷地加強自我訓練充實專業知識,以增進服務績效。
(二)專業技巧的運用與專業知識的發揮由其實際工作及在職訓練表現之。
其進行方式: 1﹑個案或推廣工作研討:研討內容包含諮詢輔導特殊個案之討論、諮詢輔導心得分享、活動推廣討論及推廣活動新的經驗分享。 2﹑知能研習:邀請家庭教育有關學者專家主持講授,培養專業精神,充實專業知識。
(三)參加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辦理之各項研習、工作研討會及觀摩活動。
三、其他:
(一)家庭教育志工除參與家庭教育中心辦理之各項活動外,不得在未徵詢中心同意情況下,私自以中心人員名義參與任何活動,進行非指定業務及發展任何代表中心之不當言論。違者視情節重大情形,由中心提出申誡或予以退聘處理。
(二)家庭教育中心志工為義務服務性質,應謹守志工倫理,遵循中心專職工作人員工作調配,可建議中心業務改進事項,但不得干預家庭教育中心行政事項。 捌、獎勵:依據「苗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