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運作辦法
102年11月28日修訂
第一條本志工組織法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六條及家庭教育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志工組織定名為『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本隊促使本縣縣民利用閒暇參與家庭教育推廣活動,發揮助人自助的崇高理念,並以協助家庭教育中心推動中心事務為宗旨。
第四條本隊隸屬於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隊址設於「苗栗市國華路1121號(巨蛋東門)」,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本隊設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另置組長若干人,隊長由志工成員之中遴選,連選得連任一次。各項職務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隊長對內主持志工會議、綜理組織事務、指揮本隊所有志工人員。組長依照隊長指導、協助隊長執行隊務,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七條志工組織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得經幹部會議會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會員。
第九條本隊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議上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活動。
四、參與各項活動知能研習與課程。
第十條本隊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隊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家庭教育中心推展中心業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選舉或罷免隊長、副隊長及組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二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隊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隊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研習課程及專案服務之方案。
五、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連續半年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第十四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正,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隊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