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志工組織章程
105年11月24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教育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80)社字一九四二號函『加強推行家庭教育,強化親職教育功能計畫』等有關法令規章訂之。
第二條: 本隊全名為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受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專任人員督導。
第三條: 本隊宗旨
(一)鼓勵社會大眾參與家庭教育服務工作,推廣家庭教育理念,以愛心回饋社會,促進家庭之安定和諧。
(二)透過各項活動,培育家庭教育諮詢、推廣人才,配合中心運作,增
進自我成長,培養自助助人的能力。
(三)為加強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功能,以強化親職教育,增進家庭幸福,促進社會和諧,制定相關實施原則。
第二章人員
第四條: 本隊隊員均為志工,分為4128185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組、推廣活動組及及行政志工組三大類。為推廣家庭教育工作,本隊每年得另聘榮譽顧問、家庭教育推行委員及指導委員。
第五條:志工之遴選聘用依教育部頒訂之「直轄市及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志工遴聘與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第六條:每年定期及不定期公開招募隊員,甄選、訓練,試用合格者加以延聘之。
第七條:隊員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凡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且本人願意服務者予以續聘。
第八條: 隊員均為義務無給職,應參與本隊有關之活動和服務,並遵從本隊各項規定及各級幹部之指導,並應遵守中心各項之規定,且不得有商業或不法之意圖及行為。
第九條:隊員除參與本中心辦理之推廣活動及諮詢輔導業務外,不得私自未徵詢中心同意對外以本中心人員名義參與任何活動。
第三章執掌及任務
第十條:本隊督導由家庭教育中心專任人員擔任,負責隊務之協調與督導。
第十一條:榮譽顧問得聘請本府相關局處長官及專家學者等擔任,負責規劃中心發展方向及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指導委員由志工幹部會議推舉歷屆隊長中適當人選擔任,指導協助隊務推廣。
第十三條:隊長與副隊長聯合參選,由全體志工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若超過四分之一,進行補選;未達四分之一由各組組長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四條:各組幹部由隊長提名推舉並由志工大會表決同意之。
第十五條:幹部及各組長執掌:
(一)隊長:對外代表本隊綜理承辦志願服務隊隊務。
(二)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負責志工之間之聯繫及志工值勤狀
況掌握。
(三)4128185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組:負責4128185專線每日執勤、
晤談輔導;個案討論及轉介;個案轉介網絡之運作及修正。
(四)推廣活動組:活動推廣及服務;場地佈置與安排;活動策劃執行與
評估。
(五)行政工作組:美工、海報製作;傳單、新聞稿的寄發;圖書及視聽圖書之管理;文書及成果資料彙整;服務網絡資料整理。
第四章會議
第十六條:每兩月辦理志工月例會乙次,視情況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隊員之執勤及工作要求依『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志願服務工作 隊執勤細則』辦理。
第十八條: 隊員得享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中心得為志工投保本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
(二)得選舉或被選舉為隊長。
(三)優先參與本中心主辦之研習活動。
(四)得借閱本中心各項圖書、雜誌、錄影帶、錄音帶。
(五)得獲贈本中心出版書刊。
(六)其他事項。